「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賴士葆
賴士葆
連署人
費鴻泰
費鴻泰
王惠美
王惠美
林德福
林德福
黃偉哲
黃偉哲
王育敏
王育敏
柯志恩
柯志恩
陳宜民
陳宜民
吳志揚
吳志揚
馬文君
馬文君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顏寬恒
顏寬恒
林為洲
林為洲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蔣乃辛
蔣乃辛
蔣萬安
蔣萬安
許毓仁
許毓仁
林麗蟬
林麗蟬
江啟臣
江啟臣
黃昭順
黃昭順
張麗善
張麗善
呂玉玲
呂玉玲
王金平
王金平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百七十六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廠商、事業場所負責人或監督策劃人員,因事業活動而犯前項之罪,並致被害人三人以上於死者,處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六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鑑於我國「八仙塵暴」事件奪走15條人命、484人受傷,震驚全國。為保障人民生命、身體、財產,確保公共營業場所安全,爰增訂本條第三項規定,於廠商、事業場所負責人或監督策劃人員,因事業活動而犯業務過失致死之罪,並致被害人三人以上於死者之情形,尤應加重處罰,以避免類似公共意外一再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