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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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七十六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廠商、事業場所負責人或監督策劃人員,因事業活動而犯前項之罪,並致被害人三人以上於死者,處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二百七十六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
鑑於我國「八仙塵暴」事件奪走15條人命、484人受傷,震驚全國。為保障人民生命、身體、財產,確保公共營業場所安全,爰增訂本條第三項規定,於廠商、事業場所負責人或監督策劃人員,因事業活動而犯業務過失致死之罪,並致被害人三人以上於死者之情形,尤應加重處罰,以避免類似公共意外一再發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