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八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曾銘宗
曾銘宗
連署人
柯志恩
柯志恩
黃昭順
黃昭順
王惠美
王惠美
孔文吉
孔文吉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林為洲
林為洲
呂玉玲
呂玉玲
陳宜民
陳宜民
賴士葆
賴士葆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吳志揚
吳志揚
林麗蟬
林麗蟬
蔣萬安
蔣萬安
顏寬恒
顏寬恒
張麗善
張麗善
徐志榮
徐志榮
許毓仁
許毓仁
徐榛蔚
徐榛蔚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八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條 因國內、外重大事件、國際資金大幅移動,顯著影響民眾信心,致資本市場及其他金融市場有失序或有損及國家安定之虞時,得經委員會決議,動用第四條第一項之可運用資金辦理下列事項: 一、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 二、於期貨市場進行期貨交易。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事項。 前項資金之動用、操作規劃之執行,得委託專業機構辦理之;其委託相關事宜,由委員會定之。 委員會決議作成第一項決議後,應於三個月內將作成決議之報告送立法院。 第八條 因國內、外重大事件、國際資金大幅移動,顯著影響民眾信心,致資本市場及其他金融市場有失序或有損及國家安定之虞時,得經委員會決議,動用第四條第一項之可運用資金辦理下列事項: 一、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 二、於期貨市場進行期貨交易。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事項。 前項資金之動用、操作規劃之執行,得委託專業機構辦理之;其委託相關事宜,由委員會定之。
委員會作成之決議對於資本市場及其他金融市場之安定及大眾對金融體系之信心有重大影響,且任一決議涉及動支之金額甚鉅,為透明化考量,爰增訂第三項規定應將作成決議之專業考量及具體背景資料送交立法院。
第十一條 本基金於達成安定金融市場任務後,執行秘書就第八條第一項之操作標的應適時予以處理。 本基金應於達成任務後三個月內將運用資金額度以及相關評估報告送立法院。 第十一條 本基金於達成安定金融市場任務後,就第八條第一項之操作標的應適時予以處理。
一、增訂第一項文字,安定金融市場之任務已完成,為提高後續處理操作標之效率化,授權由執行秘書為之。 二、為透明化考量,爰增訂第二項規定應將運用資金額度、執行情況及相關評估報告送交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