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黃國書
黃國書
莊瑞雄
莊瑞雄
連署人
陳素月
陳素月
蘇巧慧
蘇巧慧
何欣純
何欣純
趙天麟
趙天麟
吳焜裕
吳焜裕
顧立雄
顧立雄
陳其邁
陳其邁
葉宜津
葉宜津
李俊俋
李俊俋
鍾孔炤
鍾孔炤
林靜儀
林靜儀
徐國勇
徐國勇
鄭麗君
鄭麗君
王定宇
王定宇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二條 各委員會會議與考察結果,應製成議事錄,經主席簽名後印發各委員。 第十二條 各委員會會議結果,應製成議事錄,經主席簽名後印發各委員。
一、各委員會之國內考察制度設計的用意,實為讓立法委員跳脫靜態式的監督行政機構,轉而以實質、動態式瞭解行政施政,並讓行政單位直接了解民眾需求的一種方式,為讓民眾得以了解考察內容,並作為後續監督行政之依據。 二、委員會之考察,即為委員會之異地開會。各委員會亦有相關議事人員配合委員會舉辦國內考察同行,故各委員會議事人員應紀錄考察內容與結論,並列入議事錄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