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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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條 各委員會會議與考察結果,應製成議事錄,經主席簽名後印發各委員。 | 第十二條 各委員會會議結果,應製成議事錄,經主席簽名後印發各委員。 |
一、各委員會之國內考察制度設計的用意,實為讓立法委員跳脫靜態式的監督行政機構,轉而以實質、動態式瞭解行政施政,並讓行政單位直接了解民眾需求的一種方式,為讓民眾得以了解考察內容,並作為後續監督行政之依據。
二、委員會之考察,即為委員會之異地開會。各委員會亦有相關議事人員配合委員會舉辦國內考察同行,故各委員會議事人員應紀錄考察內容與結論,並列入議事錄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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