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段宜康
段宜康
連署人
吳焜裕
吳焜裕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李俊俋
李俊俋
鄭運鵬
鄭運鵬
蔡易餘
蔡易餘
姚文智
姚文智
林俊憲
林俊憲
鍾佳濱
鍾佳濱
呂孫綾
呂孫綾
黃國書
黃國書
余宛如
余宛如
鍾孔炤
鍾孔炤
王定宇
王定宇
趙正宇
趙正宇
吳玉琴
吳玉琴
何欣純
何欣純
徐國勇
徐國勇
趙天麟
趙天麟
議案狀態
三讀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七條 下列人員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一、現役軍人。 二、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 三、軍事學校學生。 四、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選舉事務人員及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 五、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者。 前項第一款之現役軍人,屬於後備軍人或補充兵應召者,在應召未入營前,或係受教育、勤務及點閱召集,均不受限制。第二款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屬於服役期滿後受召集服勤者,亦同。 當選人就職後辭職或因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情事之一,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不得申請登記為該次公職人員補選候選人。 第二十七條 下列人員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一、現役軍人。 二、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 三、軍事學校學生。 四、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選舉事務人員及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 五、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者。 前項第一款之現役軍人,屬於後備軍人或補充兵應召者,在應召未入營前,或係受教育、勤務及點閱召集,均不受限制。第二款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屬於服役期滿後受召集服勤者,亦同。 當選人因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情事之一,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不得申請登記為該次公職人員補選候選人。
公職當選人就職後因故辭職者,立法委員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地方民意代表依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一條規定,地方首長則應依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二條規定進行補選作業,惟如該公職人員又再參與補選,出爾反爾,浪費國家資源,顯與誠實信用與禁反言之法律原則有違,爰修正第三項規定當選人就職後辭職者,應不許其申請登記為該次公職人員補選候選人,以維護公職選舉之公正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