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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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本基金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董事長,均由行政院院長聘任;解聘時,亦同。 董事人選,除國防部部長、經濟及能源部部長及科技部部長為當然董事外,應就有關部會首長、國內外有關科學技術富有研究之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遴聘之。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 第一項之董事性別比例,董事會扣除部會首長席次後,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 第五條 本基金董事會置董事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董事長,均由行政院院長聘任。 董事人選,除國防部部長及經濟部部長為當然董事外,應就有關部會首長、國內外有關科學技術富有研究之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遴聘之。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 |
一、董事人數下限增為十一人,並明訂解聘時應經行政院院長核定。
二、本基金用途為提升我國國防科技研究與發展,爰增加科技部部長為當然董事;因應組改,經濟部改為經濟及能源部。
三、為平衡性別參與比例,增訂第三項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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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之一 本基金會置執行長一人、副執行長二人,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請之,任期同董事長,期滿得續聘,以一次為限。 執行長受董事會之監督,綜理會務;副執行長輔佐執行長,襄理會務。 | |
一、本條新增。
二、明確規範基金會執行長、副執行長之聘任方式與任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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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條 本基金董事會得因業務需要置工作人員若干人;其組織編制,由董事會通過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修正時,亦同。 | 第八條 本基金董事會得因業務需要置工作人員若干人;其組織編制,由董事會通過後,報請行政院核定。 |
增列組織編制修正應經行政院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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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條 本基金捐助章程,由董事會依照本條例及有關法律之規定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修正時,亦同。 | 第九條 本基金捐助章程,由董事會依照本條例及有關法律之規定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
增列捐助章程修正應經行政院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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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條 本基金之會計年度,應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關於基金預算、決算之編審,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年度開始前,應訂定工作方針,編擬收支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陳報行政院。 二、年度終了,應編具工作執行成果及收支決算,提經監事會審核後,陳報行政院。 前項所列工作方針、預算、決算及報告除涉及國防機密者外,應予公開,由行政院依該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總決算所規定之時程,轉送立法院審查。 本基金會計、審計事務處理規定,由董事會報請行政院核定辦理,並轉送立法院。 | 第十條 本基金之會計年度,應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關於基金預算、決算之編審,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年度開始前,應訂定工作方針,編擬收支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陳報行政院。 二、年度終了,應編具工作執行成果及收支決算,提經監事會審核後,陳報行政院。 前項所列工作方針、預算、決算及報告除涉及國防機密者外,應予公開,由行政院依該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總決算所規定之時程,轉送立法院。 本基金會計、審計事務處理規定,由董事會報請行政院核定辦理,並轉送立法院。 |
明訂本基金預算應經立法院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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