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工業發展基金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呂孫綾
呂孫綾
王定宇
王定宇
連署人
蔡培慧
蔡培慧
黃秀芳
黃秀芳
李應元
李應元
陳明文
陳明文
王榮璋
王榮璋
趙正宇
趙正宇
蔡適應
蔡適應
鄭運鵬
鄭運鵬
徐國勇
徐國勇
陳其邁
陳其邁
林靜儀
林靜儀
蔡易餘
蔡易餘
余宛如
余宛如
劉建國
劉建國
葉宜津
葉宜津
陳瑩
陳瑩
吳思瑤
吳思瑤
吳玉琴
吳玉琴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防工業發展基金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 本基金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董事長,均由行政院院長聘任;解聘時,亦同。 董事人選,除國防部部長、經濟及能源部部長及科技部部長為當然董事外,應就有關部會首長、國內外有關科學技術富有研究之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遴聘之。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 第一項之董事性別比例,董事會扣除部會首長席次後,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五條 本基金董事會置董事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董事長,均由行政院院長聘任。 董事人選,除國防部部長及經濟部部長為當然董事外,應就有關部會首長、國內外有關科學技術富有研究之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遴聘之。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
一、董事人數下限增為十一人,並明訂解聘時應經行政院院長核定。 二、本基金用途為提升我國國防科技研究與發展,爰增加科技部部長為當然董事;因應組改,經濟部改為經濟及能源部。 三、為平衡性別參與比例,增訂第三項條文。
第五條之一 本基金會置執行長一人、副執行長二人,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請之,任期同董事長,期滿得續聘,以一次為限。 執行長受董事會之監督,綜理會務;副執行長輔佐執行長,襄理會務。
一、本條新增。 二、明確規範基金會執行長、副執行長之聘任方式與任期。
第八條 本基金董事會得因業務需要置工作人員若干人;其組織編制,由董事會通過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修正時,亦同。 第八條 本基金董事會得因業務需要置工作人員若干人;其組織編制,由董事會通過後,報請行政院核定。
增列組織編制修正應經行政院核定。
第九條 本基金捐助章程,由董事會依照本條例及有關法律之規定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修正時,亦同。 第九條 本基金捐助章程,由董事會依照本條例及有關法律之規定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增列捐助章程修正應經行政院核定。
第十條 本基金之會計年度,應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關於基金預算、決算之編審,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年度開始前,應訂定工作方針,編擬收支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陳報行政院。 二、年度終了,應編具工作執行成果及收支決算,提經監事會審核後,陳報行政院。 前項所列工作方針、預算、決算及報告除涉及國防機密者外,應予公開,由行政院依該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總決算所規定之時程,轉送立法院審查。 本基金會計、審計事務處理規定,由董事會報請行政院核定辦理,並轉送立法院。 第十條 本基金之會計年度,應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關於基金預算、決算之編審,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年度開始前,應訂定工作方針,編擬收支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陳報行政院。 二、年度終了,應編具工作執行成果及收支決算,提經監事會審核後,陳報行政院。 前項所列工作方針、預算、決算及報告除涉及國防機密者外,應予公開,由行政院依該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總決算所規定之時程,轉送立法院。 本基金會計、審計事務處理規定,由董事會報請行政院核定辦理,並轉送立法院。
明訂本基金預算應經立法院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