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俊俋
李俊俋
王定宇
王定宇
賴瑞隆
賴瑞隆
連署人
何欣純
何欣純
林靜儀
林靜儀
吳思瑤
吳思瑤
尤美女
尤美女
蘇治芬
蘇治芬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蔡易餘
蔡易餘
林俊憲
林俊憲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羅致政
羅致政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余宛如
余宛如
洪宗熠
洪宗熠
吳焜裕
吳焜裕
鄭寶清
鄭寶清
陳瑩
陳瑩
顧立雄
顧立雄
蔡適應
蔡適應
蘇震清
蘇震清
陳明文
陳明文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工會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六條 下列事項應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議決: 一、工會章程之修改。 二、財產之處分。 三、工會之聯合、合併、分立或解散。 四、會員代表、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副理事長、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之選任、解任及停權之規定。 五、會員之停權及除名之規定。 六、工會各項經費收繳數額、經費之收支預算、支配基準與支付及稽核方法。 七、事業報告及收支決算之承認。 八、基金之運用及處分。 九、會內公共事業之創辦。 十、集體勞動條件之維持或變更。 十一、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前項第四款之規定經議決訂定者,不受人民團體法及其相關法令之限制。 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於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前應給予會員陳述之機會。 第二十六條 下列事項應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議決: 一、工會章程之修改。 二、財產之處分。 三、工會之聯合、合併、分立或解散。 四、會員代表、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副理事長、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之選任、解任及停權之規定。 五、會員之停權及除名之規定。 六、工會各項經費收繳數額、經費之收支預算、支配基準與支付及稽核方法。 七、事業報告及收支決算之承認。 八、基金之運用及處分。 九、會內公共事業之創辦。 十、集體勞動條件之維持或變更。 十一、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前項第四款之規定經議決訂定者,不受人民團體法及其相關法令之限制。
一、增訂本條第三項規定。 二、工會法第十二條第七款規定,工會章程應記載會員停權及除名事項。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會員之停權及除名之規定,應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議決。 三、工會會員停權及除名處分,對會員身分影響甚鉅,參酌司法院大法官第三九六號及第四九一號解釋文,影響身分權之得、喪、變更等事項,應本於正當法律程序之原則,對被處分人予以充分之程序保障,並給予被處分人最後陳述之機會。爰此,增訂第三項規定「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於會員大會或會員大表大會議決前應給予會員陳述及申辯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