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俊俋
李俊俋
連署人
尤美女
尤美女
姚文智
姚文智
莊瑞雄
莊瑞雄
吳思瑤
吳思瑤
何欣純
何欣純
林靜儀
林靜儀
賴瑞隆
賴瑞隆
林俊憲
林俊憲
蘇治芬
蘇治芬
蔡適應
蔡適應
吳琪銘
吳琪銘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蔡易餘
蔡易餘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羅致政
羅致政
余宛如
余宛如
吳焜裕
吳焜裕
黃秀芳
黃秀芳
鄭寶清
鄭寶清
顧立雄
顧立雄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九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勞工因天然災害致無法出勤工作者,工資應由雇主照給,應雇主之要求而出勤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第三十九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一、增訂第二項。 二、明訂勞工因天然災害發生時(後),經勞工工作所在地轄區首長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或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其居住地區或其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經該管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致無法出勤工作者,雇主不得扣發其工資,雇主徵得勞工同意而出勤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