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癌症防治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德福
林德福
顏寬恒
顏寬恒
羅明才
羅明才
馬文君
馬文君
連署人
呂玉玲
呂玉玲
林為洲
林為洲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曾銘宗
曾銘宗
陳雪生
陳雪生
蔣乃辛
蔣乃辛
李彥秀
李彥秀
許淑華
許淑華
費鴻泰
費鴻泰
王育敏
王育敏
賴士葆
賴士葆
江啟臣
江啟臣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林麗蟬
林麗蟬
張麗善
張麗善
蔣萬安
蔣萬安
楊鎮浯
楊鎮浯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癌症防治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六條 國家應寬列人力與經費,確保有效推動癌症防治工作。 中央主管機關為有效推動癌症防治工作,應設立癌症防治基金,並得委託其他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前項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違反本法罰鍰之部分提撥。 二、基金孳息收入。 三、捐贈收入。 四、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五、部分菸品健康福利捐。 六、自空氣污染防制費,每年 提撥百分之十之金額撥入。 七、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罰鍰之部分提撥。 八、其他有關收入。 第二項癌症防治基金,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基金管理會。 前項管理會得置委員,其中專家學者、消保團體、社會公正人士及民間團體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 前項基金管理會之組成、運作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六條 國家應寬列人力與經費,確保有效推動癌症防治工作。
癌症盤踞國人死因第一名已逾32年,是我國十大死因之首。世界衛生組織(WHO)已將空氣污染列為主要環境致癌物。為了讓癌症預防經費無虞,政府有責讓癌症防治有穩定的財源,透過菸品健康福利捐、空氣污染防制費等經費來源,成立「癌症防治基金」,以利推動各項癌症防治工作,減少癌症威脅,維護國民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