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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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條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法定或新興傳染病、天然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經通報權責機關發布停止上課,受僱者須親自照顧未滿十二歲或就讀國小以下子女時,依前項規定請家庭照顧假者,其請假期間工資減半發給,並得請領家庭照顧津貼。 前項家庭照顧津貼之請領,另以法令定之。 第一項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除第二項規定外,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 第二十條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
一、按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及勞工請假規則第七條規定,家庭照顧假之薪資計算係依事假規定辦理,雇主得不給付工資。然家庭照顧假旨在解決受僱者須兼顧工作職場與家庭生活間可能之衝突,上開之無薪規定,迫使受僱者面臨家庭與工作抉擇之兩難。況政府機關基於防疫或防災之考量,發布學校停止上課,對受僱者而言,係被動配合政府之作為,實不應歸責於受僱者,其請家庭照顧假期間無薪,無異變相懲罰受僱者,顯有修正之必要。
二、另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不得使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為使受僱者之子女獲得妥適照顧,爰增訂第二項,明定受僱者因法定或新興傳染病、天然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經通報權責機關發布停止上課,受僱者須親自照顧未滿十二歲以下子女時,請家庭照顧假期間之工資減半發給,並得請領家庭照顧津貼。
三、又同年(班)級學生如有已滿十二歲者,其父母無法依第二項請家庭照顧假,尚有未當,爰併將就讀國小以下子女納入增訂之第二項。
四、新增第三項,明定家庭照顧津貼之請領,另以法令定之。為打造友善育兒之職場環境,擬配套修正就業保險法,增列家庭照顧津貼為就業保險給付項目,使育兒勞工請家庭照顧假期間之工資,由雇主與就業保險基金共同支付,將家庭照顧由個人責任轉為社會集體責任。
五、現行第二項移列至第四項,並酌修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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