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呂玉玲
呂玉玲
陳怡潔
陳怡潔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林麗蟬
林麗蟬
徐榛蔚
徐榛蔚
連署人
孔文吉
孔文吉
陳超明
陳超明
曾銘宗
曾銘宗
陳雪生
陳雪生
蔣乃辛
蔣乃辛
馬文君
馬文君
陳宜民
陳宜民
林德福
林德福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周陳秀霞
周陳秀霞
楊鎮浯
楊鎮浯
張麗善
張麗善
羅明才
羅明才
陳學聖
陳學聖
王育敏
王育敏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一條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雇方應在與勞方議定工資前,公告具體工資範圍。 前項基本工資,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擬訂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前項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之組織及其審議程序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 第二十一條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前項基本工資,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擬訂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前項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之組織及其審議程序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
一、本條修正。 二、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明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然雇主往往在人力媒合與就業廣告上,以「薪資面議」字眼概括薪資內容介紹,並未事先告知具體薪資範圍,由於求職者須提供完整履歷,形成勞雇雙方就業資訊不對等。 三、若觀看社會上求職訊息,薪資面議儼然已成為雇主在公告求才訊息上,為隱藏低薪或其他不利徵才之工作內容,在與勞工面談時才予以提出,而求職者通常未有類似議談經驗,為求得工作,只好被迫同意,尤以社會新鮮人為甚,長久以往,損害求職者工作權甚鉅,且不利於我國勞動市場之發展。爰此,提案修正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增列勞雇雙方議定薪資前,雇主須先行公告具體薪資範圍之規定,以確切保障求職者工作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