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其邁
陳其邁
連署人
趙天麟
趙天麟
趙正宇
趙正宇
鄭運鵬
鄭運鵬
呂孫綾
呂孫綾
邱議瑩
邱議瑩
段宜康
段宜康
林岱樺
林岱樺
陳曼麗
陳曼麗
黃秀芳
黃秀芳
劉建國
劉建國
鄭寶清
鄭寶清
鍾孔炤
鍾孔炤
徐國勇
徐國勇
蔡適應
蔡適應
吳琪銘
吳琪銘
尤美女
尤美女
王定宇
王定宇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九十五條之三 依本條例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之事務,除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外,適用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第九十五條之三 依本條例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之事務,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一、依本條例處理之兩岸事務因不適用行政程序法規定,導致兩岸政策作為淪為黑箱作業,不僅正當性不足,更有侵犯人民權益之虞。 二、行政程序法立法意旨在於促使行政行為遵守公開民主程序與依法行政原則。兩岸事務與台灣經濟發展、社會交流、人民往來息息相關,政府實有恪遵行政程序之必要。 三、考量中國武力犯台立場不變,部分兩岸事務仍觸及國安範疇,故將涉及家安全之兩岸事務排除行政程序法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