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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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 | 第三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衛生署。 |
一、行政院及其直轄機關於101年起陸續完成組織改造,分別有主計總處、人事行政總處、消費者保護處等,令直轄機關完成組改亦有文化部、勞動部、科技部、衛福部、國家發展委員會等。
二、其他未完成組織改造機關,相關組織法草案因立法院第九屆立委改選後,法案審議屆期不連續,重新歸零,須由行政院再重新提出。而立法院新會期又面臨520後新政府入閣,短期內無法完成行政組織改造,爰此,特提出人工生殖法第三條修正案,將已通過組改機關名稱予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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