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蔡適應
蔡適應
連署人
鄭寶清
鄭寶清
葉宜津
葉宜津
羅致政
羅致政
呂孫綾
呂孫綾
高志鵬
高志鵬
鍾佳濱
鍾佳濱
徐國勇
徐國勇
許智傑
許智傑
林俊憲
林俊憲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陳曼麗
陳曼麗
趙天麟
趙天麟
吳琪銘
吳琪銘
林昶佐
林昶佐
蘇震清
蘇震清
蘇治芬
蘇治芬
尤美女
尤美女
黃秀芳
黃秀芳
林靜儀
林靜儀
陳怡潔
陳怡潔
洪宗熠
洪宗熠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百五十二條 實施搜索或扣押時,發現另案應扣押之物亦得扣押之,分別送交該管法院或檢察官。 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第一百五十二條 實施搜索或扣押時,發現另案應扣押之物亦得扣押之,分別送交該管法院或檢察官。
一、增訂第二項。 二、「附帶扣押」與「另案扣押」均為無令狀扣押,同為未經法院事前審查之扣押。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附帶扣押」準用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三項對於逕行搜索之事後審查,其目的乃避免「假拘提之名而行搜索、扣押之實」,以規避法院就搜索、扣押之合法性審查。惟本法對於另外可能侵害人權之強制處分「另案扣押」卻沒有類似的事後審查機制,此應為立法疏漏,故予以修正,使「另案扣押」亦準用一百三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以確保人權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