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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立法委員
「陸海空軍勳賞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蔡適應
呂孫綾
陳亭妃
吳琪銘
連署人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高志鵬
林淑芬
徐國勇
許智傑
羅致政
葉宜津
林俊憲
鍾佳濱
陳曼麗
鄭寶清
洪慈庸
趙天麟
林昶佐
蘇治芬
黃秀芳
林靜儀
陳怡潔
洪宗熠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陸海空軍勳賞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條 忠勇勳章不分等級,凡陸、海、空軍軍人,捍禦外侮,英勇作戰,負傷不退者頒給之。 陸、海、空軍軍人於執行任務時,為保衛民眾,忠於職守,自動表現超越尋常之英勇行為,足資矜式者,得由總統特另頒給之。
第六條 忠勇勳章不分等級,凡陸、海、空軍軍人,捍禦外侮,英勇作戰,負傷不退者頒給之。
一、增訂第二項。 二、賦予承平時期得頒發忠勇勳章之法源,使國軍官兵於非戰時期所表現的忠勇行為,能獲得應有的獎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