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姚文智
姚文智
江永昌
江永昌
周陳秀霞
周陳秀霞
連署人
陳明文
陳明文
蘇震清
蘇震清
黃秀芳
黃秀芳
蔡適應
蔡適應
蔡易餘
蔡易餘
蘇治芬
蘇治芬
賴瑞隆
賴瑞隆
顧立雄
顧立雄
洪宗熠
洪宗熠
王定宇
王定宇
吳琪銘
吳琪銘
陳曼麗
陳曼麗
洪慈庸
洪慈庸
蕭美琴
蕭美琴
林俊憲
林俊憲
吳焜裕
吳焜裕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八條 公寓大廈應設置公共基金,其來源如下: 一、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一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應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 二、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 三、本基金之孳息。 四、其他收入。 依前項第一款規定提列之公共基金,起造人於該公寓大廈使用執照申請時,應提出繳交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庫代收之證明;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完成依第五十七條規定點交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由公庫代為撥付。同款所稱比例或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公共基金應設專戶儲存,並得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交付信託,或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其運用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所規定起造人應提列之公共基金,於本條例公布施行前,起造人已取得建造執照者,不適用之。 第十八條 公寓大廈應設置公共基金,其來源如下: 一、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一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應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 二、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 三、本基金之孳息。 四、其他收入。 依前項第一款規定提列之公共基金,起造人於該公寓大廈使用執照申請時,應提出繳交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庫代收之證明;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完成依第五十七條規定點交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由公庫代為撥付。同款所稱比例或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公共基金應設專戶儲存,並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其運用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所規定起造人應提列之公共基金,於本條例公布施行前,起造人已取得建造執照者,不適用之。
為因應公共基金交付信託之需求,爰訂如修正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