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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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條 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於興建或營運期間,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課徵之地價稅,得予適當減免。 前項減免之期限、範圍、基準及程序之自治條例,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並報財政部備查。 | 第二十條 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於興建或營運期間,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課徵之地價稅,得予適當減徵。 前項減徵之期限、範圍、基準及程序之自治條例,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並報財政部備查。 |
一、修正本條「減徵」為「減免」
二、現行法規對於民間參與社會住宅興辦之誘因不足,無法有效吸引民間空屋,僵化國土使用。
三、修正「減徵」為「減免」可吸引民間興辦社會住宅之意願,活化國土使用,促進居住正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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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條之一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興辦之社會住宅,其房屋稅依自用住宅稅率課徵。 | |
一、本條新增。
二、減輕地方政府對於興辦社會住宅所應負之稅率,提高興辦誘因,促進居住正義,解決社會弱勢族群居住環境惡劣之社會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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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條之二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興辦之社會住宅,免徵營業稅。 | |
一、本條新增。
二、減輕地方政府對於興辦社會住宅所應負之稅率,提高興辦誘因,促進居住正義,解決社會弱勢族群居住環境惡劣之社會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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