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法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之一及第二十四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吳思瑤
吳思瑤
連署人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陳瑩
陳瑩
黃秀芳
黃秀芳
吳焜裕
吳焜裕
陳明文
陳明文
何欣純
何欣純
姚文智
姚文智
賴瑞隆
賴瑞隆
陳曼麗
陳曼麗
黃國書
黃國書
蘇巧慧
蘇巧慧
洪宗熠
洪宗熠
莊瑞雄
莊瑞雄
鍾孔炤
鍾孔炤
李俊俋
李俊俋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住宅法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之一及第二十四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條 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於興建或營運期間,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課徵之地價稅,得予適當減免。 前項減免之期限、範圍、基準及程序之自治條例,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並報財政部備查。 第二十條 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於興建或營運期間,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課徵之地價稅,得予適當減徵。 前項減徵之期限、範圍、基準及程序之自治條例,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並報財政部備查。
一、修正本條「減徵」為「減免」 二、現行法規對於民間參與社會住宅興辦之誘因不足,無法有效吸引民間空屋,僵化國土使用。 三、修正「減徵」為「減免」可吸引民間興辦社會住宅之意願,活化國土使用,促進居住正義。
第二十四條之一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興辦之社會住宅,其房屋稅依自用住宅稅率課徵。
一、本條新增。 二、減輕地方政府對於興辦社會住宅所應負之稅率,提高興辦誘因,促進居住正義,解決社會弱勢族群居住環境惡劣之社會問題。
第二十四條之二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興辦之社會住宅,免徵營業稅。
一、本條新增。 二、減輕地方政府對於興辦社會住宅所應負之稅率,提高興辦誘因,促進居住正義,解決社會弱勢族群居住環境惡劣之社會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