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法增訂第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蘇治芬
蘇治芬
吳琪銘
吳琪銘
陳瑩
陳瑩
賴瑞隆
賴瑞隆
連署人
陳曼麗
陳曼麗
蘇震清
蘇震清
鍾佳濱
鍾佳濱
蔡易餘
蔡易餘
王定宇
王定宇
吳焜裕
吳焜裕
呂孫綾
呂孫綾
周春米
周春米
洪慈庸
洪慈庸
陳明文
陳明文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黃秀芳
黃秀芳
黃偉哲
黃偉哲
蔡適應
蔡適應
鍾孔炤
鍾孔炤
顧立雄
顧立雄
蕭美琴
蕭美琴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電業法增訂第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十六條之一 為促進電業設備周邊地區發展及居民福祉,電業應設置電力開發與社區和諧發展協助金。 前項電力開發與社區和諧發展協助金之設置、使用方式、範圍及其監督等相關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訂之。 一、本條新增。 二、電業為公用事業,除提供穩定電力外,也應顧及發電、輸電及變電設施周邊地區之發展與居民福祉,以促進電力開發順利進行,並兼顧企業社會責任,爰此,訂定相關辦法,使回饋法制化,實屬必要,並應擴及全體公、民營電業。 三、基於專款專用原則,協助金之運用應僅限於回饋電業設備周邊地區與居民,並應明訂於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