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臺公司大陸地區股東股權行使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瑩
陳瑩
連署人
鄭運鵬
鄭運鵬
王榮璋
王榮璋
顧立雄
顧立雄
周春米
周春米
呂孫綾
呂孫綾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陳曼麗
陳曼麗
趙天麟
趙天麟
洪宗熠
洪宗熠
姚文智
姚文智
蘇治芬
蘇治芬
黃秀芳
黃秀芳
吳焜裕
吳焜裕
黃偉哲
黃偉哲
蔡易餘
蔡易餘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在臺公司大陸地區股東股權行使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大陸地區股東之股份,在國家統一前,均為各該在臺公司之保留股;其有繼承或轉讓者,亦同。 在臺公司對於大陸地區股東所為繼承、轉讓或其他股東名簿記載變更之請求,在國家統一前,暫緩受理。 第一項規定之保留股未於中華民國○年○月○日本條例修正施行前為繼承、轉讓或其他股東名簿記載變更者,即屬中華民國政府所有,由中華民國政府恢復行使與承受一切股東權利。 第三條 大陸地區股東之股份,在國家統一前,均為各該在臺公司之保留股;其有繼承或轉讓者,亦同。 在臺公司對於大陸地區股東所為繼承、轉讓或其他股東名簿記載變更之請求,在國家統一前,暫緩受理。
增列本條文第三項,明定第一項規定之保留股,若未於本次修正施行前為繼承、轉讓或其他股東名簿記載變更者,應收歸國有,由政府恢復行使與承受一切股東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