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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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每例得發給通報獎金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一、主動至主管機關接受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傳染病檢體篩檢,並經主管機關證實為病例之民眾。 二、醫事人員以外之其他人員發現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傳染病病例,主動通報並經主管機關證實者。 | 第六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每例得發給通報獎金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一、主動至主管機關接受登革熱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傳染病檢體篩檢,並經主管機關證實為境外移入病例或本土病例之民眾。 二、醫事人員以外之其他人員發現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傳染病病例,主動通報並經主管機關證實者。 |
考量近年登革熱大規模流行疫情已提升民眾對於登革熱之警覺,且自一百零四年起已將登革熱快速診斷試劑納入基層醫療院所使用,大幅縮短檢驗流程,因此應促請民眾於第一時間前往接受醫師專業診斷治療,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一款有關登革熱之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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