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勞工教育實施辦法」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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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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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勞工教育實施辦法第三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地方為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
配合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第九款規定,將勞工教育實施辦法所定之中央主管機關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修正為「勞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