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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立法委員
函,為修正「勞工教育實施辦法」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勞工教育實施辦法第三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地方為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
配合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第九款規定,將勞工教育實施辦法所定之中央主管機關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修正為「勞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