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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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本條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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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本標準所定規費,指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液化石油氣容器之型式認可、個別認可、附加合格標示及第七十五條第一項附加定期檢驗合格標示等計收之費用。 | 第二條 本標準所定規費,指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液化石油氣容器(以下簡稱容器)之型式認可、個別認可、附加合格標示及第七十五條第一項附加定期檢驗合格標示等計收之費用。 |
內政部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分別訂定鋼製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基準、鋼製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作業及管理要點、複合材料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基準、複合材料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作業及管理要點,是現行液化石油氣容器包含「鋼製液化石油氣容器」(以下簡稱鋼製容器)及「複合材料液化石油氣容器」(以下簡稱複合材料容器)二種,爰配合刪除本條使用之簡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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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型式認可相關作業收費金額如下: 一、鋼製液化石油氣容器(以下簡稱鋼製容器): (一)每一型式之型式認可試驗費為新臺幣三萬九千八百元。 (二)輕微變更試驗費為新臺幣三千七百元。 (三)核發、換發或補發型式認可證書每份為新臺幣五百元。 (四)型式認可申請延展,每一型式之審查費為新臺幣二千元。 二、複合材料液化石油氣容器(以下簡稱複合材料容器): (一)每一型式之型式認可審查費為新臺幣三千三百元。 (二)核發、換發或補發型式認可證書每份為新臺幣五百元。 (三)型式認可申請延展,每一型式之審查費為新臺幣二千元。 | 第三條 型式認可相關作業收費金額如下: 一、每一型式之型式認可試驗費為新臺幣三萬九千八百元。 二、型式認可補正試驗,每一項目試驗費為新臺幣三千七百元。 三、核發、變更或補發型式認可書每份為新臺幣五百元。 四、型式認可申請延期,每一型式之審查費為新臺幣二千元。 |
一、按複合材料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基準、複合材料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及管理要點規定,複合材料容器型式認可係審查廠商檢附之產品及第三公正機構認證資料有無符合規定;另個別認可部分,係執行周遭環境循環試驗、爆裂試驗、容器閥基座扭矩試驗、洩漏試驗及液壓試驗等,與鋼製容器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執行方式均不同,合先敘明。
二、因鋼製容器及複合材料容器執行認可方式不同,為區別其收費方式,爰於第一款及第二款修正規定分別規範鋼製容器及複合材料容器之型式認可收費項目及金額。
三、現行已無實施鋼製容器及複合材料容器之型式認可補正試驗,惟鋼製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作業及管理要點第二十點第三項規定輕微變更試驗費用適用現行第二款規定,爰修正現行第二款規定鋼製容器輕微變更試驗費,並移列第一款第二目。
四、現行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分別移列第一款第一目、第三目及第四目,現行第四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五、增訂第二款規定複合材料容器之型式認可收費項目及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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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個別認可相關作業收費金額如下: 一、鋼製容器: (一)每批容器個別認可試驗費為新臺幣一萬七千四百元。 (二)個別認可補正試驗,每一項目試驗費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 二、複合材料容器: (一)每批容器個別認可試驗費為新臺幣五萬二千三百元。 (二)個別認可補正試驗,每一項目試驗費為新臺幣一萬零五百元。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所定每批,其容器數量以三百只為準;未滿三百只者,以三百只計。 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所定每批,其容器數量以九百只為準;未滿九百只者,以九百只計。 | 第四條 個別認可相關作業收費金額如下: 一、每批容器個別認可試驗費為新臺幣一萬七千四百元。 二、同一批容器進行第二次個別認可試驗,每一項目試驗費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 三、個別認可補正試驗,每一項目試驗費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 前項第一款所定每批,其容器數量以三百只為準;未滿三百只者,以三百只計。 |
一、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修正規定分別規範鋼製容器及複合材料容器之個別認可收費項目及金額。
二、現行同一批鋼製容器及複合材料容器之個別認可僅進行一次,爰刪除現行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三、現行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分別移列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二目。
四、增訂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複合材料容器之個別認可收費項目及金額。
五、配合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修正規定,於現行第二項規定增訂引敘目次。
六、增訂第三項界定每批複合材料容器之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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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鋼製容器合格標示及定期檢驗合格標示,每張為新臺幣五元;複合材料容器合格標示及定期檢驗合格標示,每張為新臺幣七元。 | 第五條 合格標示及定期檢驗合格標示,每張為新臺幣五元。 |
修正前段規定容器合格標示之費用,並增訂後段規定複合材料容器之合格標示及定期檢驗合格標示收費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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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申請換發型式認可證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收取型式認可證書費: 一、中央主管機關變更型式認可證書格式。 二、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變更營業場所地址。 | |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消防安全設備審核認可審查費及證書費收費標準第四條、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場認可審查費及證書費收費標準第四條規定,依規費法第七條但書,明定免收取規費之項目,俾資公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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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第六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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