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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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本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五十八條及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 第一條 本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
配合本標準修正之收費項目,增列法源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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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食品及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等相關審查費、證書費收費標準如下: 一、錠狀膠囊狀食品之查驗登記,每件新臺幣四千元。 二、食品添加物之查驗登記,每件新臺幣六千元。 三、低酸性罐頭食品之查驗登記,每件新臺幣六千元。 四、特殊營養食品之查驗登記,每件新臺幣三千元。 五、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之查驗登記,每件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六、食品添加物、低酸性罐頭食品、錠狀膠囊狀食品及特殊營養食品之許可證件(許可文件)展延、變更、遺失補發、移轉、污損換發,每件新臺幣四千元。 七、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之許可證變更登記、展延者,每件新臺幣六千元。 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之許可證遺失補發、污損換發、移轉者,每件新臺幣八千元。 九、食品及食品添加物許可證證書費,每件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十、食品、食品添加物之自由銷售證明、檢驗報告、衛生證明英文證明書申請案之書面審查,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十一、食品、食品添加物之衛生證明、檢驗報告英文證明書申請案之實地查核或抽樣,每件新臺幣四千三百元。(本款費用未包含實驗室之檢驗費用) 十二、食品、食品添加物之自由銷售證明、檢驗報告、衛生證明英文證明書,正本每件新臺幣一千元,副本每份新臺幣一百元。 | 第二條 食品及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審查費、證書費收費標準如下: 一、錠狀膠囊狀食品之查驗登記,每件新臺幣四千元。 二、食品添加物之查驗登記,每件新臺幣六千元。 三、低酸性罐頭食品之查驗登記,每件新臺幣六千元。 四、特殊營養食品之查驗登記,每件新臺幣三千元。 五、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之查驗登記,每件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六、食品添加物、低酸性罐頭食品、錠狀膠囊狀食品及特殊營養食品之許可證件(許可文件)展延、變更、遺失補發、移轉、汙損換發,每件新臺幣四千元。 七、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之許可證變更登記、展延者,每件新臺幣六千元。 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之許可證遺失補發、污損換發、移轉者,每件新臺幣八千元。 九、食品及食品添加物許可證證書費,每件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十、食品、食品添加物之自由銷售證明、檢驗報告英文證明書,正本每件新臺幣一千元,副本每份新臺幣一百元。 十一、食品、食品添加物之英文衛生證明書,正本每件新臺幣二千五百元,副本每份新臺幣一百元。 |
一、為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增列第十款、第十一款。
二、鑒於書面審查及實地查核或抽樣之費用增列,故將現行條文第十款、第十一款移列第十二款,並將衛生證明英文證明書費與自由銷售證明、檢驗報告之英文證明書費調為一致。
三、有關辦理食品及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等相關審查費及證書費所需費額係以各受理案件直接及間接成本費用加總估算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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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 第三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
為利業者因應,本次修正後,定於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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