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公糧稻穀驗收標準」,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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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糧稻穀驗收標準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條 本標準依糧食管理法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一條 本標準依糧食管理法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本條未修正。
第二條 經收公糧稻穀,以當期農民自產之非宿根或落粒栽培水稻,並經主管機關依糧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推薦優良之稻作品種為限。 第二條 經收公糧稻穀,以當期農民自產之非宿根或落粒栽培水稻,並經主管機關公告列為優良水稻推廣品種為限。
依糧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三條規定輔導優良品質稻米之產銷,應辦理下列工作:……二、推薦優良之稻作品種。」,本會每年公告推薦優良之稻作品種,例如本會已公告一百零五年水稻特色米品種十八種、推廣品種七種及觀察品種一種,爰酌作文字修正,並敘明本會推薦優良之稻作品種之依據。
第三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容重量:一公升容量之重量。 二、夾雜物:稻穀以外之物質。 三、熱損害粒:因悶熱、烘乾作業不當或儲存於高溫環境下等因素,致米粒受到熱傷害,經一段時間後米粒之部分或全部顏色變成深黃色、橘色或橘紅色之整粒或碎粒。 四、發芽粒:發芽、發根或稻穀接近護穎處產生裂縫並突起之穀粒,包含腐芽粒(芽或根已變色且腐爛之榖粒)。 五、破損粒:稻穀因採收或調製等過程,造成本身破裂,或稻殼脫落、破裂之穀粒。 六、病蟲害粒:遭病害、蟲害或黴菌等侵害之米粒。 七、胴裂粒:胚乳有裂痕之米粒,其裂痕橫跨或縱跨整顆米粒,或裂痕兩條以上者。 八、畸型粒:明顯變形之米粒,包含胴切粒(胚乳具深或淺內褶之米粒)、米粒扭轉、皺縮或其它外形明顯異常者。 九、褐色粒:米粒表面顏色為褐色者。 十、被害粒:因濕度、病害、蟲害或其他原因,呈現黃色或明顯損害或變質之整粒或碎粒,包括熱損害粒、發芽粒、破損粒、病蟲害粒、胴裂粒、畸形粒及褐色粒等。 十一、異型粒:不同類型之穀粒。 十二、碎粒:斷裂之米粒,其大小為三十粒完整粒之平均粒長四分之三以下,四分之一以上者。 十三、白粉質粒:米粒外觀呈現不透明或白粉質狀,且占米粒投影面積二分之一以上者。 十四、未熟粒:未成熟或發育不良之整粒及碎粒,較無光澤,一般較正常米粒扁平或瘦小,包含白粉質粒。 十五、未變糯粒:未呈乳白色之糯米粒。 第三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容重量:一公升容量之重量。 二、夾雜物:稻穀以外之物質。 三、熱損害粒:因微生物性熱損害而導致米粒正常顏色變成黃色或深黃色之整粒或碎粒。 四、發芽粒:發芽、發根或有此痕跡之整粒或碎粒,包含腐芽粒(胚芽已變色及腐爛之米粒)。 五、被害粒:因濕度、病蟲害或其他原因而呈現出明顯損害及變質之整粒或碎粒,包括病蟲害粒(遭病、蟲及黴菌等侵害之米粒)、胴裂粒(胚乳有裂痕之米粒)、畸形粒(變形之米粒)及褐色粒(米粒之表面呈褐色者)等,不包括熱損害粒。 六、異型粒:不同類型之米粒。 七、碎粒:斷裂之米粒,其大小為完整粒三十粒之平均粒長四分之三以下,四分之一以上者。 八、白粉質粒:米粒外觀呈現不透明或白粉質狀,占米粒二分之一以上者。 九、未熟粒:指未成熟及(或)發育不良之整粒與碎粒。 十、未變糯粒:未呈乳白色之糯米粒。
一、依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三日公告修正之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稻穀標準,修正現行條文第三款熱損害粒、第四款發芽粒、第五款被害粒、第六款異型粒、第七款碎粒、第八款白粉質粒及第九款未熟粒用詞定義,並於修正條文第五款至第九款增列破損粒、病蟲害粒、胴裂粒、畸型粒、褐色粒用詞定義。 二、現行條文第五款至第十款移列為修正條文第十款至第十五款。
第四條 經收公糧乾稻穀驗收基準如下: 一、水分: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三。 二、容重量:稉稻穀在五百三十公克以上,秈稻穀在四百九十公克以上,圓糯稻穀在五百一十公克以上,長糯稻穀在四百八十公克以上。 三、夾雜物:不得超過百分之零點五。 四、被害粒: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其中熱損害粒不得超過百分之零點五。 五、異型粒:稉、秈稻穀不得超過百分之五,糯稻穀不得超過百分之三。 六、碎粒:稉稻穀不得超過百分之四,秈稻穀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圓糯稻穀不得超過百分之三,長糯稻穀不得超過百分之六。 七、未熟粒:稉、秈稻穀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糯稻穀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八、未變糯粒:糯稻穀不得超過百分之四。 九、衛生要求:應符合我國相關衛生法令之規定。 前項第四款至第八款驗收基準係經礱碾之糙米判定之。 第四條 經收公糧乾稻穀驗收基準如下: 一、水分: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三。 二、容重量:稉稻穀在五百三十公克以上,秈稻穀在四百九十公克以上,圓糯稻穀在五百一十公克以上,長糯稻穀在四百八十公克以上。 三、夾雜物:不得超過百分之零點五。 四、熱損害粒:不得超過百分之零點五。 五、發芽粒:不得超過百分之一。 六、被害粒:不得超過百分之五。 七、異型粒:稉、秈稻穀不得超過百分之五,糯稻穀不得超過百分之三。 八、碎粒:稉稻穀不得超過百分之四,秈稻穀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圓糯稻穀不得超過百分之三,長糯稻穀不得超過百分之六。 九、白粉質粒:稉稻穀不得超過百分之七,秈稻穀不得超過百分之五。 十、未熟粒:稉、秈稻穀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糯稻穀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十一、未變糯粒:糯稻穀不得超過百分之四。 十二、衛生要求:應符合我國相關衛生法令之規定。 前項第四款至第十一款驗收基準係經礱碾之糙米判定之。
一、第一項依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三日公告修正之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稻穀標準,將現行條文第四款熱損害粒併入被害粒並修正被害粒、未熟粒驗收基準,另刪除現行修正條文第五款發芽粒及第九款白粉質粒驗收基準,款次配合調整。 二、第二項配合第一項款次調整,酌作文字修正。
第五條 屬第二條經主管機關推薦優良之稻作品種為加工用品種者,其未熟粒含量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 前項所定未熟粒含量不列計白粉質粒。 第五條 經主管機關公告列為優良水稻推廣品種,且屬特殊用途品種者,其稻穀之白粉質粒含量不適用前條第一項第九款驗收基準。
一、現行條文所定「特殊用途品種」係指加工用非屬主食用米者(如硬秈),爰修正第一項予以明定,並規定未熟粒之含量基準。 二、加工用米之白粉質粒含量不影響加工及食用品質,爰於第二項明定未熟粒含量不列計白粉質粒。
第六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第六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條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