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森林遊樂區環境美化清潔維護費及遊樂設施使用費收費標準」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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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森林遊樂區環境美化清潔維護費及遊樂設施使用費收費標準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森林遊樂區遊樂設施使用費收費基準如下: 一、停車場:大型車每輛新臺幣六十元至一百元、小型車每輛新臺幣三十元至一百元、機車每輛新臺幣十元至二十元。 二、機械遊樂設施:每人次新臺幣一百元至三百元。 三、住宿設施:收費基準如附表。 第三條 森林遊樂區遊樂設施使用費收費基準如下: 一、停車場:大型車每輛新臺幣六十元至一百元、小型車每輛新臺幣三十元至一百元、機車每輛新臺幣十元至二十元。 二、機械遊樂設施:每人次新臺幣一百元至三百元。
查森林遊樂區之住宿設施係以提供參與環境生態與森林體驗活動使用,為維修養護,爰依森林法第十七條第二項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以各住宿設施房型、住房人數及投入成本等訂定收費基準,以利經營管理,爰增訂第三款規定。
第四條 符合下列要件之遊客進入森林遊樂區,得免收或減收環境美化清潔維護費: 一、未滿十二歲者。 二、軍警、學生。 三、六十五歲以上者。 四、身心障礙者及其監護人或必要之陪伴者一人。 五、持有志願服務榮譽卡之志工。 六、二十人以上之團體。 第四條 符合下列要件之遊客進入森林遊樂區,得免收或減收環境美化清潔維護費: 一、身高一百二十公分以下之孩童。 二、軍警、學生。 三、六十五歲以上者。 四、身心障礙者及其監護人或必要之陪伴者一人。 五、持有志願服務榮譽卡之志工。 六、二十人以上之團體。
配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第三十三條,其第三項:「國內大眾交通運輸、文教設施、風景區與康樂場所等公營、公辦民營及民營事業,應以年齡為標準,提供兒童優惠措施,並應提供未滿一定年齡之兒童免費優惠」及第四項:「兒童優惠措施之適用範圍及一定年齡,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爰將第一款關於孩童免收或減收環境美化清潔維護費之條件,由「身高」修正為「年齡」,並酌修文字。
第五條 森林遊樂區之環境美化清潔維護費及遊樂設施使用費收費價格,由管理經營者依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訂定,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調整時,亦同。 第五條 森林遊樂區之環境美化清潔維護費及遊樂設施使用費收費價格,由管理經營者依第二條規定訂定,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調整時,亦同。
本收費標準雖已訂定森林遊樂區環境美化清潔維護費及遊樂設施使用費收費基準,惟未將管理經營者訂定及調整遊樂設施使用費收費價格之依據條文列明,爰修正將現行規定第三條規定納入,使管理經營者有所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