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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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與工資之計算,係按當日工作時數依下列規定之加成標準給付工資: 一、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之正常工作時間為每日八小時,超過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超過第三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之工作時間部分,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 第二十四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
本條之修正建議係參酌行政院八十年三月二日提案之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二十四條工資給付標準研提修正建議。相關延長工時之工資亦略高於國際勞工公約標準,而承襲現行法之工資標準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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