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費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楊曜
楊曜
邱志偉
邱志偉
莊瑞雄
莊瑞雄
陳亭妃
陳亭妃
吳琪銘
吳琪銘
連署人
姚文智
姚文智
陳歐珀
陳歐珀
鍾孔炤
鍾孔炤
鄭寶清
鄭寶清
羅致政
羅致政
賴瑞隆
賴瑞隆
陳明文
陳明文
許智傑
許智傑
劉建國
劉建國
徐國勇
徐國勇
陳雪生
陳雪生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規費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二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業務主管機關得免徵、減徵或停徵應徵收之規費: 一、各機關學校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 二、各機關學校間協助事項。 三、重大災害地區災民因災害所增加之規費。 四、因處理緊急急難救助所負擔之規費。 五、老人、身心障礙者、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者及特殊境遇家庭成員之身分證明文件。 六、基於國際間條約、協定或互惠原則。 七、其他法律規定得免徵、減徵或停徵者。 第十二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業務主管機關得免徵、減徵或停徵應徵收之規費: 一、各機關學校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 二、各機關學校間協助事項。 三、重大災害地區災民因災害所增加之規費。 四、因處理緊急急難救助所負擔之規費。 五、老人、身心障礙者、低收入戶之身分證明文件。 六、基於國際間條約、協定或互惠原則。 七、其他法律規定得免徵、減徵或停徵者。
為使社會弱勢家庭與民眾得充分使用政府資源,對於應收取規費之公有資源使用給予減免規定,增訂規定以促進照顧弱勢。
第十三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規費主管機關得免徵、減徵或停徵應徵收之規費: 一、為維護財政、經濟、金融穩定、社會秩序或工作安全所辦理之事項。 二、不合時宜或不具徵收效益之規費。 三、基於公共利益或特殊需要考量。 四、其他法律規定得免徵、減徵或停徵者。 第十三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規費主管機關得免徵、減徵或停徵應徵收之規費: 一、為維護財政、經濟、金融穩定、社會秩序或工作安全所辦理之事項。 二、不合時宜或不具徵收效益之規費。 三、基於公共利益或特殊需要考量。
為完善法制規範,參考第十二條有關業務主管機關之規定,增訂條文以明確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