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邱志偉
邱志偉
連署人
黃偉哲
黃偉哲
陳素月
陳素月
余宛如
余宛如
吳思瑤
吳思瑤
鄭麗君
鄭麗君
劉櫂豪
劉櫂豪
蔡易餘
蔡易餘
呂孫綾
呂孫綾
蘇震清
蘇震清
莊瑞雄
莊瑞雄
李應元
李應元
李俊俋
李俊俋
鄭寶清
鄭寶清
鍾佳濱
鍾佳濱
羅致政
羅致政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條 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公寓大廈有十二歲以下兒童及六十五歲以上長者之住戶,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防墜設施設置後,設置理由消失且不符前項限制者,區分所有權人應予改善或回復原狀。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理,該住戶並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第八條 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公寓大廈有十二歲以下兒童之住戶,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防墜設施設置後,設置理由消失且不符前項限制者,區分所有權人應予改善或回復原狀。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理,該住戶並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一、根據內政部103年統計資料顯示,65歲以上老人所占比率持續攀升。人口老化程度之指數為85.7%,近10年已增加36.7個百分點。顯見台灣逐漸邁向高齡化社會。提高老人防跌知能,強化居家及社區安全為當前刻不容緩之要務。 二、公寓大廈外牆開口部或陽 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 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可防免六十五歲以上長者發生墜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