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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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二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本辦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通關網路:指與關港貿單一窗口(以下簡稱單一窗口)連線,提供通關電子資料傳輸服務,經依本辦法設立供營運之網路。 二、連線機關:指主管有關進出口之貿易簽審、檢疫、檢驗、關務、航港、外匯或其他貿易管理,透過單一窗口而與通關網路電腦連線之行政機關或受各該行政機關委託行使其職權之機構。 三、連線業者:指與通關網路電腦連線之報關業、承攬業、運輸業、倉儲業、貨櫃集散站、進出口業、個人或其他與通關有關業務之業者或其代理人。 第二條 本辦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通關網路:指與關港貿單一窗口(以下簡稱單一窗口)連線,提供通關電子資料傳輸服務,經依本辦法設立供營運之網路。 二、連線機關:指主管有關進出口之貿易簽審、檢疫、檢驗、關務、航港、外匯或其他貿易管理,透過單一窗口而與通關網路電腦連線之行政機關或受各該行政機關委託行使其職權之機構。 三、連線業者:指與通關網路電腦連線之報關業、運輸業、倉儲業、貨櫃集散站、進出口業、個人或其他與通關有關業務之業者或其代理人。
配合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日關稅法增訂第二十條之一並修正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增列承攬業者為第三款所稱連線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