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柯志恩
柯志恩
徐榛蔚
徐榛蔚
連署人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高金素梅
高金素梅
呂孫綾
呂孫綾
陳曼麗
陳曼麗
陳雪生
陳雪生
黃國昌
黃國昌
陳怡潔
陳怡潔
許毓仁
許毓仁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陳宜民
陳宜民
蔣萬安
蔣萬安
曾銘宗
曾銘宗
余宛如
余宛如
林麗蟬
林麗蟬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條 幼兒進入及離開幼兒園,幼兒園應實施保護措施,確保其安全。 幼兒園接送幼兒應以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之幼童專用車輛為之;其規格、標識、顏色、載運人數應符合法令規定,並經公路監理機關檢驗合格;該車輛之駕駛人應具有職業駕駛執照,並配置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或年滿二十歲以上之隨車人員隨車照護,維護接送安全。 幼兒園幼童專用車之車齡不得逾出廠十年。出廠年限逾十年者,應予汰換,並應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異動登記及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第二項幼童專用車輛、駕駛人及其隨車人員之督導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定之。 幼兒園新進用之駕駛人及隨車人員,應於任職前最近一年內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八小時以上;任職後每二年應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八小時以上、交通安全相關課程三小時以上及緊急救護情境演習一次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相關訓練、課程或演習時,幼兒園應予協助。 第三十條 幼兒進入及離開幼兒園,幼兒園應實施保護措施,確保其安全。 幼兒園接送幼兒應以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之幼童專用車輛為之;其規格、標識、顏色、載運人數應符合法令規定,並經公路監理機關檢驗合格;該車輛之駕駛人應具有職業駕駛執照,並配置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或年滿二十歲以上之隨車人員隨車照護,維護接送安全。 前項幼童專用車輛、駕駛人及其隨車人員之督導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定之。 幼兒園新進用之駕駛人及隨車人員,應於任職前最近一年內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八小時以上;任職後每二年應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八小時以上、交通安全相關課程三小時以上及緊急救護情境演習一次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相關訓練、課程或演習時,幼兒園應予協助。
將原「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及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中有關幼童專用車使用年限之規定提升至法律位階。 新增第三項有關幼童專用車輛之使用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