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瑩
陳瑩
連署人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黃偉哲
黃偉哲
林麗蟬
林麗蟬
王榮璋
王榮璋
呂孫綾
呂孫綾
鄭運鵬
鄭運鵬
姚文智
姚文智
陳素月
陳素月
黃國書
黃國書
莊瑞雄
莊瑞雄
徐國勇
徐國勇
林俊憲
林俊憲
顧立雄
顧立雄
周春米
周春米
鍾孔炤
鍾孔炤
陳曼麗
陳曼麗
江啟臣
江啟臣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條 直轄市及轄有原住民族地區之縣,其直轄市、縣政府應設一級原住民族專責機關,辦理原住民族事務;其餘之縣(市)政府得視實際需要,設原住民族專責單位或置專人,辦理原住民族事務。 前項原住民族專責機關或單位,其首長應具原住民身分。 第八條 直轄市及轄有原住民族地區之縣,其直轄市、縣政府應設原住民族專責單位,辦理原住民族事務;其餘之縣(市)政府得視實際需要,設原住民族專責單位或置專人,辦理原住民族事務。 前項原住民族專責單位,其首長應具原住民身分。
一、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直轄市及轄有原住民族地區之縣,其直轄市、縣政府應設原住民族專責單位,辦理原住民族事務……」。又,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綜字第10400350762號令,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八條第所稱之「原住民族專責單位」,係指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之組織法規規定,以原住民或原住民族事項為其主要掌理事項之一級機關或單位。 二、為落實對原住民族權益之保障,促進直轄市及轄有原住民族地區之縣積極推動原住民族事務,辦理原住民民俗文化與生活輔導、聚落環境交通改善、經濟事業發展、人力資源、原住民保留地管理與開發利用及公共工程建設等事項,爰於第一項明定直轄市及轄有原住民族地區之縣,其直轄市、縣政府應設一級原住民族專責機關,辦理原住民族事務。配合第一項之修正,酌修第二項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