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雪生
陳雪生
楊曜
楊曜
楊鎮浯
楊鎮浯
陳學聖
陳學聖
邱志偉
邱志偉
莊瑞雄
莊瑞雄
陳亭妃
陳亭妃
鄭寶清
鄭寶清
連署人
姚文智
姚文智
陳歐珀
陳歐珀
賴瑞隆
賴瑞隆
吳琪銘
吳琪銘
鍾孔炤
鍾孔炤
羅致政
羅致政
陳明文
陳明文
許智傑
許智傑
張麗善
張麗善
盧秀燕
盧秀燕
顏寬恒
顏寬恒
徐志榮
徐志榮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曾銘宗
曾銘宗
徐榛蔚
徐榛蔚
賴士葆
賴士葆
吳志揚
吳志揚
馬文君
馬文君
蔣萬安
蔣萬安
李彥秀
李彥秀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二條之一 為保障離島地區學生之受教權,離島地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初聘教師應實際服務六年以上,始得提出申請介聘至台灣本島地區學校。 前項所謂實際服務年限,除育嬰或應徵服兵役留職停薪者外,應扣除各項留職停薪年資;以實際服務現職學校年資為限。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三日前已在職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初聘教師,其申請介聘之服務年限,依本條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一日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辦理;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二日前已在職之高級中等學校初聘教師,其申請介聘之服務年限,依本條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日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之一 為保障離島地區學生之受教權,離島地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初聘教師應實際服務六年以上,始得提出申請介聘至台灣本島地區學校。 前項所謂實際服務年限,除育嬰或應徵服兵役留職停薪者外,應扣除各項留職停薪年資;以實際服務現職學校年資為限。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於本條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一日及一百零四年六月十日修正公布前已在職之離島地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初聘教師,其申請介聘至臺灣本島地區學校之實際服務年限,因現行條文未另定過渡條款,為兼顧維護離島地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工作權,爰增訂第三項,明定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三日前已在職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初聘教師,及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二日前已在職之高級中等學校初聘教師,其申請介聘之服務年限,分別依原適用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