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防疫物資及資源建置實施辦法」第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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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防疫物資及資源建置實施辦法第六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條 醫療機構為因應傳染病大流行之隔離需要,應自行預估防治動員三十天所需求之防疫物資安全儲備量,並將計算基礎及參數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定。 第六條 醫療機構為因應傳染病大流行之隔離需要,應自行預估防治動員三十天所需求之防疫物資安全儲備量,並將計算基礎及參數報請下列機關核定: 一、公立醫療機構,報其主管機關。 二、其他醫療機構,報其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
一、酌作文字修正,並刪除第一款及第二款。 二、為賦予地方主管機關對轄區醫療機構防疫物資安全儲備量之管理權限,以使醫療機構之防疫物資安全儲備量之核定與查核權責單位一致,爰將原規定公私立醫療機構分由其主管機關或地方主管機關核定防疫物資安全儲備量,修正為均由地方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