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市區道路使用費收費標準」第六條條文及第二條附表,請查照案。

提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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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狀態
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市區道路使用費收費標準第六條及第二條附表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修正之第二條附表,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修正之第二條附表,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及一百零五年三月三十一日修正之第二條附表,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第六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修正之第二條附表,自九十七年七月一日施行,及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修正之第二條附表,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市區道路使用費採年度事後一次課徵制,以年度開始日為基準,為明確第二條附表修正規定之適用日期,爰配合修正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