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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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修正之第二條附表,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修正之第二條附表,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及一百零五年三月三十一日修正之第二條附表,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 第六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修正之第二條附表,自九十七年七月一日施行,及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修正之第二條附表,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
市區道路使用費採年度事後一次課徵制,以年度開始日為基準,為明確第二條附表修正規定之適用日期,爰配合修正第二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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