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道路交通違規罰鍰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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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道路交通違規罰鍰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第三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章之罰鍰,經處罰機關收繳後,分配比例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舉發案件: (一)百分之七十五分配予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百分之二十四分配予各處罰機關。 (三)百分之一解繳國庫。 二、內政部警政署所屬專業警察機關(國道公路警察局除外)舉發案件: (一)百分之七十解繳國庫。 (二)百分之三十分配予各處罰機關。 三、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舉發案件: (一)百分之五十三解繳國庫。 (二)百分之三十分配予各處罰機關。 (三)百分之十七分配予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 四、公路監理機關舉發案件,由處罰機關收繳處理。 違反本條例第三章、第四章及第五章之罰鍰,由處罰機關收繳處理之。 第一項第三款第三目分配予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之比例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其九十一年度依比例分配之經費解繳國庫。 第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章之罰鍰,經處罰機關收繳後,分配比例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舉發案件: (一)百分之七十五分配予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百分之二十四分配予各處罰機關。 (三)百分之一分配予內政部警政署。 二、內政部警政署所屬專業警察機關(國道公路警察局除外)舉發案件: (一)百分之六十二解繳國庫。 (二)百分之三十分配予各處罰機關。 (三)百分之七分配予各舉發機關。 (四)百分之一分配予內政部警政署。 三、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舉發案件: (一)百分之四十五解繳國庫。 (二)百分之三十分配予各處罰機關。 (三)百分之七分配予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 (四)百分之十七分配予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 (五)百分之一分配予內政部警政署。 四、公路監理機關舉發案件,由處罰機關收繳處理。違反本條例第三章、第四章及第五章之罰鍰,由處罰機關收繳處理之。 第一項分配予各處罰機關之罰鍰收入,其中屬交通部公路總局部分,應提撥百分之二十五以支應其辦理處罰、委託、宣導、訓練等相關業務經費,其餘解繳國庫。 第一項第三款第四目分配予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之比例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其九十一年度依比例分配之經費解繳國庫。
一、依國庫法第十一條規定略以:「中央政府各機關之收入,除本法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均應歸入國庫存款,……。」,交通部公路總局為配合政府國庫歲入款之統合運用,就分配予內政部警政署及所屬專業警察機關及該局之罰鍰收入,係依據國庫法第十一條規定收入全數解繳國庫。 二、為使分配比例符合實際,刪除第二項規定並修正第一項,修正內容如下: (1)第一款第三目所列「內政部警政署」修正為「解繳國庫」。 (2)刪除原第二款第三目及第四目,並修正同款第一目解繳國庫之比例。 (3)刪除原第三款第三目及第五目,並修正同款第一目解繳國庫之比例;另款次配合遞移。 三、第一項第四款後段文字與第一項主文不符,爰移列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