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呂玉玲
呂玉玲
吳志揚
吳志揚
連署人
黃昭順
黃昭順
曾銘宗
曾銘宗
王育敏
王育敏
林麗蟬
林麗蟬
陳宜民
陳宜民
江啟臣
江啟臣
張麗善
張麗善
許淑華
許淑華
許毓仁
許毓仁
徐榛蔚
徐榛蔚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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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萬安
蔣萬安
楊鎮浯
楊鎮浯
馬文君
馬文君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柯志恩
柯志恩
孔文吉
孔文吉
羅明才
羅明才
李彥秀
李彥秀
顏寬恒
顏寬恒
王金平
王金平
王惠美
王惠美
林為洲
林為洲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條 運動彩券發行之盈餘,應全數專供主管機關發展體育運動之用,不得充抵政府預算所編列之體育經費,其使用範圍,由主管機關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 前項專供主管機關發展體育運動之用盈餘,應以基金或收支並列方式管理運用。 主管機關為辦理前項作業,得循年度預算程序設置運動發展基金。該基金未成立前,運動彩券發行盈餘應於公庫設立專戶存儲,並依收支並列方式編列年度預算,該基金成立後,該專戶之結餘款應即轉入基金。 第八條 運動彩券發行之盈餘,其百分之十撥入公益彩券盈餘,並依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管理使用;餘百分之九十,專供主管機關發展體育運動之用,不得充抵政府預算所編列之體育經費,其使用範圍,由主管機關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 前項專供主管機關發展體育運動之用盈餘,應以基金或收支並列方式管理運用。 主管機關為辦理前項作業,得循年度預算程序設置運動發展基金。該基金未成立前,運動彩券發行盈餘應於公庫設立專戶存儲,並依收支並列方式編列年度預算,該基金成立後,該專戶之結餘款應即轉入基金。
一、本條修正。 二、按現行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八條規定,運動彩券發行之盈餘,其百分之十撥入公益彩券盈餘,並依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管理使用;餘百分之九十,專供主管機關發展體育運動之用,考量運動彩券盈餘應完整運用於體育發展,且運動彩券也已於2008年正式發行,並由運動彩券發行條例專法管理,其經銷商遴選方式也以具有運動員資格或具有體育知識為遴選條件,另運動彩券業之經銷商商業同業公會也已於103年11月24日正式核准成立,基於落實體育人才培育及專款專用立法主旨,爰修正第一項將運動彩券盈餘全數撥入體育運動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