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法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吳思瑤
吳思瑤
連署人
蔡易餘
蔡易餘
陳瑩
陳瑩
蘇巧慧
蘇巧慧
鍾佳濱
鍾佳濱
陳曼麗
陳曼麗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黃秀芳
黃秀芳
許智傑
許智傑
江永昌
江永昌
何欣純
何欣純
顧立雄
顧立雄
莊瑞雄
莊瑞雄
李俊俋
李俊俋
賴瑞隆
賴瑞隆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條例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三條之一 本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行政院長予以免職: 一、因罹病致無法執行職務者。 二、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三、因案受羈押或經起訴。 一、本條新增。 二、現行法規對於不適任委員並無淘汰篩選機制,故增訂此規定,賦予行政院長有主動免職不適任委員之裁量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