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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組織條例增訂第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吳思瑤
連署人
蔡易餘
陳瑩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組織條例增訂第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十二條之一 本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行政院長予以免職: 一、因罹病致無法執行職務者。 二、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三、因案受羈押或經起訴。
一、本條新增。 二、現行法規對於不適任委員並無淘汰篩選機制,故增訂此規定,賦予行政院長有主動免職不適任委員之裁量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