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徐榛蔚
徐榛蔚
吳志揚
吳志揚
連署人
柯志恩
柯志恩
林麗蟬
林麗蟬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顏寬恒
顏寬恒
蔣萬安
蔣萬安
徐志榮
徐志榮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馬文君
馬文君
曾銘宗
曾銘宗
蔣乃辛
蔣乃辛
陳雪生
陳雪生
羅明才
羅明才
林德福
林德福
張麗善
張麗善
王育敏
王育敏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併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得加重拘留至五日: 一、無正當理由,為人施催眠術或施以藥物。 二、無正當理由,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或其他方法持續性監視、跟追或掌控他人行蹤及活動,及其他相類之舉止,經勸阻不聽。 三、無正當理由,以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生畏怖情境之行為,及其他相類之舉止。 第八十九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一、無正當理由,為人施催眠術或施以藥物者。 二、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
一、修正條文內容,並增訂第一項第三款。 二、參照家庭暴力防治法關於跟蹤及騷擾之定義,並因應科技網路發達所加速之跟蹤及騷擾犯罪機會及便利,擴大相關規範範圍並加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