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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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條 董事、監察人人選之遴聘,依下列程序產生之: 一、由立法院推舉十一至十三名原住民族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董事、監察人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委員會)。 二、由行政院依公開徵選程序提名董事、監察人候選人,提交審查委員會以公開程序全程連續錄音錄影經三分之二以上之多數同意後,送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前項原住民族代表,不得少於審查會人數之二分之一。 審查委員會委員不得為政黨黨務工作人員、政務人員及選任公職人員。審查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董事之選任,應顧及原住民族之代表性,並考量傳播、教育、文化之專業性。 監察人應具有傳播、法律、會計或財務等相關經驗或學識。 前二項之董事、監察人,原住民族代表各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董事、監察人中屬同一政黨之人數各不得逾董事、監察人總額四分之一;董事、監察人於任期中不得參與政黨活動。 | 第九條 董事、監察人人選之遴聘,依下列程序產生之: 一、由立法院推舉十一至十三名原住民族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董事、監察人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委員會)。 二、由行政院提名董事、監察人候選人,提交審查委員會以三分之二以上之多數同意後,送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前項原住民族代表,不得少於審查會人數之二分之一。 審查委員會委員不得為政黨黨務工作人員、政務人員及選任公職人員。審查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董事之選任,除顧及原住民族之代表性,並應考量教育、藝文、傳播、民族之專業性。 監察人應具有傳播、法律、會計或財務等相關經驗或學識。 前二項之董事、監察人,原住民族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董事、監察人中屬同一政黨之人數各不得逾董事、監察人總額四分之一;董事、監察人於任期中不得參與政黨活動。 |
一、為確保原住民族及公民之公共參與權益,增列董事、監察人候選人應由行政院經公開徵選程序後,提交立法院組成之審查委員會以公開程序全程連續錄音錄影方式進行審查,以具體落實程序透明及資訊公開之參與民主,並符合公共服務傳播媒體之社會責任,爰修正第一項第二款文字。
二、另為明確董事之選任代表性,以貼切連結於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之業務職掌,並精確原住民族代表之董事及監察人比例,酌修第四項及第六項部分文字,爰刪除「藝、民族」贅字,增列「化、各」等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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