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增訂第四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鍾孔炤
鍾孔炤
吳思瑤
吳思瑤
賴瑞隆
賴瑞隆
邱志偉
邱志偉
李昆澤
李昆澤
連署人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王榮璋
王榮璋
陳曼麗
陳曼麗
黃國書
黃國書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邱議瑩
邱議瑩
周春米
周春米
蘇治芬
蘇治芬
吳玉琴
吳玉琴
莊瑞雄
莊瑞雄
陳其邁
陳其邁
顧立雄
顧立雄
林靜儀
林靜儀
鍾佳濱
鍾佳濱
余宛如
余宛如
鄭麗君
鄭麗君
葉宜津
葉宜津
林淑芬
林淑芬
黃國昌
黃國昌
張宏陸
張宏陸
王定宇
王定宇
林昶佐
林昶佐
蘇巧慧
蘇巧慧
尤美女
尤美女
呂孫綾
呂孫綾
劉世芳
劉世芳
黃秀芳
黃秀芳
吳焜裕
吳焜裕
羅致政
羅致政
陳瑩
陳瑩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動基準法增訂第四十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四十條之一 工作日發生之風災、水災、震災、土石流災害、寒流、熱浪、疫病等天然災害,經勞工工作所在地、居住地區、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轄區首長通報後,停止上班。雖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通報停止上班,惟確因交通阻塞且有延遲到工之虞而未能出勤時,亦同。 雇主需要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出勤者,應由勞雇雙方於事前約定;有工會者,應徵得工會同意,無工會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 雇主因第一項所定之情形,使勞工應要求而出勤者,應加倍發給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工作場所因天然災害發生致勞工繼續工作有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應即採取足以保障勞工安全之必要措施。 一、極端型氣候下,颱風、洪水、熱浪、強烈寒流、疫病……等天然災害,於我國發生頻率漸次增加,為比照「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第三條所稱天然災害定義為「因風災、水災、震災、土石流災害及其他天然災害致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供應困難,影響通行、上班上課安全或有致災之虞者」,並考量未來恐有諸如登革熱、流感等……疫病發生,遂於法文新增例示:寒流、熱浪、疫病等天然災害型態。 二、為保障勞工休假權益,比照「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規定,直轄市、縣(市)地區首長為發布天然災害期間之權責機關,經勞工工作所在地、居住地區、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轄區首長通報後,停止上班。雖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通報停止上班,惟確因交通阻塞且有延遲到工之虞而未能出勤時,同樣停止上班,雇主並應正常支薪。 三、勞動團結權與勞動協商權為勞工重要權益,為表示本法對於勞動三權之重視,宜由工會或勞資會議,由勞雇雙方事前約定就天然災害發生時,始可由個別勞工同意出勤。 四、為衡平事業單位營業運作與人力安排,勞工可應雇主之要求而出勤,惟雇主應加倍發給工資,事前及事後應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事中應即採取足以保障勞工安全之必要措施,臻進勞動條件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