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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立法委員
「公路法第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鄭運鵬
趙正宇
呂孫綾
連署人
陳賴素美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公路法第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十五條 汽車所有人不依規定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者,公路主管機關應限期通知其繳納,欠繳金額累計達新臺幣三千元以上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並停止其辦理車輛異動或換發牌照。
第七十五條 汽車所有人不依規定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者,公路主管機關應限期通知其繳納,屆期不繳納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並停止其辦理車輛異動或換發牌照。
增列欠繳金額累計達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之條件主管機關才得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