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徐榛蔚
徐榛蔚
許毓仁
許毓仁
連署人
柯志恩
柯志恩
費鴻泰
費鴻泰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陳雪生
陳雪生
蔣乃辛
蔣乃辛
曾銘宗
曾銘宗
林麗蟬
林麗蟬
蔣萬安
蔣萬安
呂玉玲
呂玉玲
馬文君
馬文君
江啟臣
江啟臣
羅明才
羅明才
盧秀燕
盧秀燕
徐志榮
徐志榮
顏寬恒
顏寬恒
張麗善
張麗善
王育敏
王育敏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鐵路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十五條 購買車票加價出售或換取不正利益圖利者,按車票張數,處每張車票價格之十倍罰鍰。加價出售訂票或取票憑證圖利者,亦同。 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而購買車票、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得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六十五條 購買車票加價出售或換取不正利益圖利者,按車票張數,處每張車票價格之一倍至十倍罰鍰。加價出售訂票或取票憑證圖利者,亦同。 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而購買車票、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修正第一項及第二項,針對屬故意不法行為之車票黃牛加重行政罰之處罰。 二、修正第一項,刪除行政罰之裁量空間,以現行最高倍數定額罰之,使不法行為無僥倖之空間。 三、修正第二項,提高最低現金罰鍰五萬元為十萬元,加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