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羅致政
羅致政
賴瑞隆
賴瑞隆
許智傑
許智傑
林俊憲
林俊憲
吳琪銘
吳琪銘
連署人
鄭寶清
鄭寶清
王定宇
王定宇
蔡適應
蔡適應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Kolas Yotaka
顧立雄
顧立雄
劉建國
劉建國
蕭美琴
蕭美琴
鍾孔炤
鍾孔炤
陳歐珀
陳歐珀
黃秀芳
黃秀芳
尤美女
尤美女
吳焜裕
吳焜裕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六條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最長以兩年為限,必要時得延長一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兩年為限。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受僱者,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六條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受僱者,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現行條文規定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不得逾兩年,然為了建構更有利於勞工之育嬰環境,並比照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五條以及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五條等規定,遂將目前育嬰假年限修正如下:最長以兩年為限,必要時得延長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