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民主進步黨
民主進步黨
連署人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高級中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三條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以下簡稱課程綱要)為學校規劃及實施課程之依據,由中央主管機關常設課程研究發展機構研究發展之;學校規劃課程並得結合社會資源充實教學活動。 教育相關領域之其他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亦得提出課程綱要草案,其提案方式、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課程綱要之研究、發展、審議及其實施,應秉持尊重族群多元、性別平等、公開透明、超越黨派之原則。 第四十三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及其實施之有關規定,作為學校規劃及實施課程之依據;學校規劃課程並得結合社會資源充實教學活動。 中央主管機關為審議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應設課程審議會,其組成及運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規範政府有責任發展課程,提出課綱之草案。 二、民間亦得在四十三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之格式規範下,提出課綱草案,以免只有政府學科專家才有課綱提案權之下,學科利益凌駕學生之學習利益。 三、學校可以結合社會資源以提供學生多向度的適性學習。
第四十三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為審議課程綱要,應設課程審議會(以下簡稱課審會);課審會分為審議大會及分組審議會。 審議大會置委員四十一至四十九人,由政府機關代表與非政府代表組成。其中具政府機關代表身分者,不得超過委員總人數之四分之一。 審議大會具政府機關代表身分之委員,由教育部就中央與地方機關人員提名後,送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並依其職務任免改聘。 非政府代表之審議大會委員,依下列程序產生之: 一、由立法院推舉十一名至十五名社會公正人士組成課審會委員審查會。 二、由行政院就國內具教育專業之專家學者、教師組織成員、校長組織成員、家長組織成員、其他教育相關之非政府組織成員及學生代表,提名委員候選人,提交課審會委員審查會以過半數同意後,送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課審會委員任期四年,任滿得連任。單一性別不得低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但第一次聘任之非政府代表委員,其中二分之一之任期為二年。 中央及地方各級民意機關代表不得擔任課審會委員審查會之委員。
一、本條新增。 二、為了強化課程綱要審議之公正性、嚴謹性及公開透明,應設立專業、客觀的「課程審議會」。 三、第二項明文規定課審會審議大會之組成,具政府機關代表身分者,不得超過委員總人數之四分之一。 四、要求審議大會非政府代表採取類似目前公共電視董事產生模式的方式產生。 五、審議大會非政府代表之委員任期四年,每次只能更換一半,使「課程審議會」之審議大會成為常設性組織,不再是臨時編組。並據此規範我國課程發展週期。 六、限制民代不得擔任課審會委員審查會之委員。
第四十三條之二 課審會審議大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目標、在校學習節數、學習領域(或科目)劃分之訂定。 二、課程綱要總綱、各學習領域(或科目)課程綱要之審議。 三、學校課程修訂原則之審議。 四、各級主管機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有關課程綱要實施爭議事項之審議。 五、其他依法應由課審會決議事項。 課審會審議大會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課審會審議大會之運作、分組審議會之組成及運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規範課審會審議大會之職掌,出席與決議額數。 三、由於本次修法後之課審會審議標的,除政府提案外尚有民間提案,所以必須先訂定此版課程之總目標、學習節數、領域(或科目)之劃分;不論政府提案或民間提案均需依據訂定之總目標、學習節數、領域(或科目)之劃分,提出課綱草案供課審會比較與審議。 四、課程綱要除總綱外,尚有學習領域(或科目)課程綱要,前者規範學習之比重平衡,後者規範各領域之基本內容與素養。 五、課綱只是教學實施的基本規範,文字相較於現場千變萬化的情境必然顯得簡約,課綱之實踐有賴各級政府與各級學校,在實施過程難免發生見解不同的情形,所以課綱實施事項之爭議,仍須回到課審會審議。 六、由於課審會委員之決定,關係全國各級學校學生之學習,不宜按一般額數議決,所以規範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始得決議。
第六十七條 本法除第三十五條至第四十一條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一日施行外,自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第六十七條 本法除第三十五條至第四十一條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一日施行外,自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鑑於現行高級中等教育法中之條文施行日程部分已明確訂定,造成後續條文修正時將會發生實行時間追溯之適用問題。為避免相同情形再次發生,並使法規更趨完善,故參照一般立法體例,將修正條文之施行日修正為公布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