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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立法委員
「性騷擾防治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徐榛蔚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連署人
柯志恩
蔣萬安
盧秀燕
張麗善
江啟臣
羅明才
徐志榮
鄭天財Sra.Kacaw
陳宜民
曾銘宗
蔣乃辛
林麗蟬
陳雪生
李彥秀
馬文君
吳志揚
顏寬恒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性騷擾防治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四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一、修正條文文字。 二、因應政府組織改造,修正法規中央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