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設置條例第三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吳琪銘
吳琪銘
連署人
劉建國
劉建國
鄭寶清
鄭寶清
江永昌
江永昌
余宛如
余宛如
黃國書
黃國書
李應元
李應元
王定宇
王定宇
林俊憲
林俊憲
羅致政
羅致政
洪宗熠
洪宗熠
蔡適應
蔡適應
黃偉哲
黃偉哲
呂孫綾
呂孫綾
蘇巧慧
蘇巧慧
陳歐珀
陳歐珀
高志鵬
高志鵬
陳瑩
陳瑩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設置條例第三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本院之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 第三條 本院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衛生署。
配合行政院組織再造,修正本法主管機關。
第七條 聘任董事,由行政院院長就衛生福利部部長及其他有關機關首長聘任之。 第七條 聘任董事,由行政院院長就行政院衛生署署長及其他有關機關首長聘任之。
配合行政院組織再造,修正本法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