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三條之一 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應於澎湖、金門、馬祖等離島縣編制機隊駐地,以執行與支援空中救災、救難、救護、觀測偵巡及運輸事項。 |
一、本條新增。
二、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下稱空勤總隊)為政府唯一之公務航空機隊,依其組織法之規定,主要執行與支援空中救災、救難、救護、觀測偵巡及運輸等事項。空勤總隊現於臺灣本島有六處機隊駐地,離島地區則迄今仍付之闕如。
三、澎湖、金門、馬祖等離島地區位處偏遠,且係我國僅有之三個離島縣,其人口數亦為離島中較具規模者,自有空勤總隊協助執行各類救援之常態性需求。惟空勤總隊因尚未進駐,倘當地遇有重大災害(難)時,則須遠從臺灣本島調派空勤總隊之直升機奧援,此對緊急事故恐緩不濟急。
四、尤其離島醫療嚴重資源不足,急重症病患僅能仰賴緊急空中醫療機制,後送臺灣本島搶救。空勤總隊未能駐地而從臺灣調派直升機支援,易因費時而耽誤黃金搶救時間,甚至嚴重危害患者的生命安全。
五、此外,空勤總隊除現有之機隊外,亦將接收由陸軍陸續移撥之十五架黑鷹直升機,大幅增加並強化渠救援之能量。
六、爰此,擬具「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三條之一修正草案,明定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應於澎湖、金門、馬祖等離島縣編制機隊駐地,俾利及時就近專責執行勤務,以積極保障居民生命財產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