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建設條例增訂第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楊鎮浯
楊鎮浯
楊曜
楊曜
陳雪生
陳雪生
連署人
許毓仁
許毓仁
王育敏
王育敏
賴士葆
賴士葆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張麗善
張麗善
蔣乃辛
蔣乃辛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陳宜民
陳宜民
吳志揚
吳志揚
蔣萬安
蔣萬安
曾銘宗
曾銘宗
林麗蟬
林麗蟬
徐榛蔚
徐榛蔚
柯志恩
柯志恩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十三條之一 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應於澎湖、金門、馬祖等離島縣編制機隊駐地,以執行與支援空中救災、救難、救護、觀測偵巡及運輸事項。 一、本條新增。 二、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下稱空勤總隊)為政府唯一之公務航空機隊,依其組織法之規定,主要執行與支援空中救災、救難、救護、觀測偵巡及運輸等事項。空勤總隊現於臺灣本島有六處機隊駐地,離島地區則迄今仍付之闕如。 三、澎湖、金門、馬祖等離島地區位處偏遠,且係我國僅有之三個離島縣,其人口數亦為離島中較具規模者,自有空勤總隊協助執行各類救援之常態性需求。惟空勤總隊因尚未進駐,倘當地遇有重大災害(難)時,則須遠從臺灣本島調派空勤總隊之直升機奧援,此對緊急事故恐緩不濟急。 四、尤其離島醫療嚴重資源不足,急重症病患僅能仰賴緊急空中醫療機制,後送臺灣本島搶救。空勤總隊未能駐地而從臺灣調派直升機支援,易因費時而耽誤黃金搶救時間,甚至嚴重危害患者的生命安全。 五、此外,空勤總隊除現有之機隊外,亦將接收由陸軍陸續移撥之十五架黑鷹直升機,大幅增加並強化渠救援之能量。 六、爰此,擬具「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三條之一修正草案,明定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應於澎湖、金門、馬祖等離島縣編制機隊駐地,俾利及時就近專責執行勤務,以積極保障居民生命財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