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黃國書
黃國書
鄭寶清
鄭寶清
連署人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何欣純
何欣純
蘇巧慧
蘇巧慧
李應元
李應元
余宛如
余宛如
鍾孔炤
鍾孔炤
黃秀芳
黃秀芳
陳素月
陳素月
羅致政
羅致政
林靜儀
林靜儀
趙正宇
趙正宇
邱議瑩
邱議瑩
李俊俋
李俊俋
鄭麗君
鄭麗君
段宜康
段宜康
李昆澤
李昆澤
趙天麟
趙天麟
黃偉哲
黃偉哲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條 公益彩券之發行,由主管機關指定銀行(以下簡稱發行機構)辦理之,其發行、銷售、促銷、開兌獎作業、管理及其他相關事宜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發行機構經主管機關同意,得委託適當機構辦理各類公益彩券之發行、銷售、促銷、開兌獎作業及管理事宜。 第四條 公益彩券之發行,由主管機關指定銀行(以下簡稱發行機構)辦理之,其發行、銷售、促銷、開兌獎作業、管理及其他相關事宜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為舉辦國際認可之競技活動,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准發行特種公益彩券;特種公益彩券之發行、銷售、促銷、開兌獎作業、管理及其他相關事宜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發行機構經主管機關同意,得委託適當機構辦理各類公益彩券之發行、銷售、促銷、開兌獎作業及管理事宜。
鑑於運動彩券發行條例已於民國九十八年制定,其中關於競技活動做為彩券標的之業務目前已轉移至運動彩券,且相關特種公益彩券業務亦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終止,故建議刪除本條次第二項關於競技活動相關文字,使「公益彩券發行條例」與「運動彩券發行條例」之適用項目得以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