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鄭寶清
鄭寶清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連署人
蔡易餘
蔡易餘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一、本條修正有期徒刑期間以及罰金上限。 二、為達到預防犯罪之目的、保障國內外民眾之財產安全、並與外國立法例相符,本條提高詐欺罪之刑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