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審查委員黃國書等20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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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民體育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修正通過) 第八條 民間依法成立之各種公益體育團體,其業務應受各該主管機關之指導及定期考核。 前項之考核項目應包括民眾參與之規劃。 體育團體推展體育事務時,除人民團體有關規定外,應依照相關國際體育組織之規定及其章程辦理;中央主管機關為健全體育團體之業務運作,得訂定相關辦法。 第八條 民間依法成立之各種公益體育團體,其業務應受各該主管機關之指導及考核。 體育團體推展體育事務時,除人民團體有關規定外,應依照相關國際體育組織之規定及其章程辦理;中央主管機關為健全體育團體之業務運作,得訂定相關辦法。
委員黃國書等提案: 鑑於目前國內體育團體於運作上均多以自行其政,罔顧選手權益,進而出現選手代表國家隊出賽無器材可用、參與集訓卻未見應有之服裝到位,且上述問題並非單一運動團體各案,而是目前普遍存在之現象,可見在現行之考核制度上出現極大問題。為使考核制度得以落實,故建議本法修正加入定期以及公民參與等規劃,以提升國內體育團體之經營素質。 審查會: 除第二項「前項之考核包項目應包含民眾參與之規劃」,修正為「前項之考核項目應包括民眾參與之規劃」外,餘照案通過。